“恩杂鲁胺”化合物相关专利挑战获得成功的重大进展

原创: 王惠 同写意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针对邦信阳代理请求人对“二芳基乙内酰脲化合物”发明专利(第ZL200680025545.1号)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一案做出审查决定,以其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下达,为国内有意向药监局申报恩杂鲁胺仿制许可的医药企业显示了排除了该专利壁垒、进一步推动恩杂鲁胺在我国尽早上市的较大希望。

20181113212717.jpg


恩杂鲁胺是一种新型雄激素受体拮抗剂,临床研究显示其可显著降低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的进展和死亡风险。


该药已被美国FDA批准用于前列腺癌的一线治疗(商品名:Xtandi);虽尚未在我国大陆地区上市,但国内众多药企对仿制它颇感兴趣。


涵盖恩杂鲁胺具体化合物的涉案专利由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于2006年3月29日提出申请,并于2012年4月18日在中国获得授权。


该专利共包含9项授权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以马库什通式保护二芳基乙内酰脲一大类化合物;权利要求2~4分别保护三个具体二芳基乙内酰脲化合物,其中权利要求3的RD162’即为恩杂鲁胺;权利要求5~9分别保护前述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及用途。


请求人因申请恩杂鲁胺仿制药生产批件而被相关权利人提起了专利侵权指控;请求人针对该专利于2017年12月向“复审委”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其主张的主要理由为,它不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说明书应公开充分及权利要求应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等要求。


本案口审程序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范围大幅地缩小至原权利要求3的化合物RD162’及其药物组合物及用途。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口审中合议组围绕以下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


01/ 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法第26条3/4款)


其争论的焦点是: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具体化合物是否充分披露了令人信服的效果验证实验及数据结果,以便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该化合物能够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02/ 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法第22条3款)


其争论的焦点是:


 在不改变其母核结构的情况下,对本案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4)中化合物41进行特定基团的替换而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化合物RD162’,是否属于通过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可得到的物质;


 RD162’相对于化合物41是否显示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在本案的全部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14份证据,专利权人则提交了76份反证,各自均竭尽全力。


在请求阶段提供了全面详实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举证的基础上,邦信阳团队针对专利权人的大量反证进行了深入分析,逐一击破专利权人的反证要点,于口审时向合议组进行了详尽阐述。


合议组最终采纳了请求人观点,做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其决定要点如下:


“对于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该决定中进一步具体阐述了如下观点:


涉案专利说明书针对RD162’披露的数据无法有效证明该化合物的技术效果,而证据4化合物41和RD16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5及相关常识中已有教导,且没有实验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化合物活性强度比证据4更好乃至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料,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证据5和公知常识不具创造性。


本案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下达,为国内有意向药监局申报恩杂鲁胺仿制许可的医药企业显示了排除了该专利壁垒、进一步推动恩杂鲁胺在我国尽早上市的较大希望,这也将为国内患有转移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的患者早日使用该一线治疗药物带来福音。

王惠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公司有限公司合伙人,专利代理人


发表评论